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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支付! 快看
来源: 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3-04-21 14:54:52

据蚌埠检察:


(资料图)

“背靠背”结算条款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支付总包人工程款后,总包人再按合同约定比例向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者挂靠人支付款项,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时,总包人无需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条款,其本质是将分包、转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与总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进行挂钩,属于总包人与分包人、转包人之间关于风险分担的约定。

基本案情

2014年,A公司(总包人)与某建设单位(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包高新区某项目工程建设。后A公司将项目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背靠背”结算条款,即“A公司在发包人拨付款项到指定账户之日起15天内拨付至B公司指定账户,乙方开具相应工程款发票。”涉案工程于2017年底竣工,2018年开始投入使用,2021年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计报告,确认涉案工程的工程结算价款。至B公司起诉之日,A公司尚欠工程款90余万元,故B公司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A公司以“背靠背”条款为依据,抗辩因总包人财政紧张,未及时向A公司付款,故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向B公司支付剩余尾款。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背靠背”结算条款有效,但在发包人未及时向总包人A公司付款的情况下, 总包人A公司仍负有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21年完成结算审计,并经审计部门盖章确认。A公司在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积极的履行了协助催款义务,A公司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属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故A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采信。对B公司主张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张斌 高新区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

在“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情况,对于分包人请求总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案件中,因发包人何时向总包人付款、付款多少,均来源于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分包人对此无从知晓,故总包人负有举证证明发包人未付款的举证责任。而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约定“背靠背条款”,但总包人仍负有向发包人催促验收、催促结算、催款等义务,若总包人怠于履行上述协助义务导致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受到损害的,则应依法认定总包人向分包人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应予以支付。

在此,法官提醒,在签订有“背靠背条款”的合同中,合同双方均应合理预见该条款所面临的风险。同时,“背靠背条款”并不是一劳永逸免除付款义务的借口,各经济活动参与者仍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来源: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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